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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现就履约数据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其中提及到,所有合同须全部按照国家和地方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或“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执行,进口煤应急替代合同和重点贸易商补签合同分别按各自有关价格政策签订执行。
其中,进口煤应急替代合同价格应严格按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50%+市场煤价*50%的原则分月度确定和执行,最高不应超过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的1.25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后续履约中予以纠正。
供需双方要综合考虑需求季节性波动、煤炭生产和铁路运力相对均衡的特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每笔合同履约量细化分解到月,按月度分解约定量全额履约。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默认按合同总量除以应履约月数均衡履约。
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履约的,待不可抗力消除后,要抓紧补齐欠量。确实难以按原签约量执行的,供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按不履约处理。供需企业每月12日前要向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履约情况,未按时报送视为未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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